《条例》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统计调查制度,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的规定。因此,统计调查制度作为政府部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具有统计调查活动有效开展的指导作用。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因此统计调查制度作为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重要依据,填报统计报表的属于技术性规范手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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