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都在大力倡导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的提升,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结合国家统计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制度,对于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由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对于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统计违法者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