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立法之初即考虑到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在总结大数据开发利用经验基础上,创新增设了有关大数据的条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这一举措既扩充了获取统计信息的内容和规模,又拓展了统计工作的方式和范围。统计与大数据的紧密结合将使未来的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