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之间建立正常的统计工作关系,明确法律义务,《条例》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原有统计登记制度,建立新的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作为取得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基础和来源,直接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条例》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明确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还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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