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计调查管理制度方面,《条例》更加注重提高统计效能,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严格控制调查项目数量。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凡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对与国家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不予批准;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调查项目,应当合并;未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条例》规定,在没有相应国家或者部门统计标准的情况下,需执行北京市统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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